2012-10-20 原族提保護申請「原」味傳統智慧 小心別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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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0 原族提保護申請「原」味傳統智慧 小心別亂用

創作要「原」創、產品要「原」味,但得小心使用原住民的傳統智慧,不要任意侵犯了!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試辦計畫」今年初上路後,國內十四個原住民族已陸續針對族內傳統智慧提出「保護標的」申請,包括「噶瑪蘭」族名、排灣族頭目琉璃珠圖紋、鄒族服飾、賽德克族的巫醫儀式等。

 


撒奇萊雅族提出申請的火神祭儀。(花蓮縣加路蘭撒奇萊雅文化及教育推廣協會提供)

 


撒奇萊雅族提出申請的圖騰。(花蓮縣加路蘭撒奇萊雅文化及教育推廣協會提供)

 


噶瑪蘭族傳統木雕圖騰。(花蓮縣噶瑪蘭族發展協會提供)

 


東賽德克族提出的巫醫儀式。(花蓮縣秀林鄉都魯彎文教協會提供)

 

噶瑪蘭族名、鄒族服飾等都提出

承辦的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黃居正指出,原民會明年三月前就會召開審議作業,凡經申請通過的保護標的,基於「轉型正義」將「溯及既往」,所謂的「轉型正義」是民主國家對政府過去不正義行為的彌補,畢竟原住民族的傳統智慧權,屬原住民個別族群的公共財,早該還給真正的擁有者。

黃居正說明,依「原創條例」提出申請保護的專用權申請人,即使申請時間比業者的商標權還晚,但業者的商標權仍可能因此被撤銷,除非與專用權擁有人協商回饋機制或經過授權。

黃居正指出,影響所及將包括以原住民的族名命名的酒商、客運、食品業者,以原民古調改編的詞曲創作者,電影或藝術創作等,只要應用原民傳統智慧的「原」素,就可能因專用權申請人(部落)通過保護申請受到影響。

依照「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17~19條,如業者出現不願停止現行的使用行為,專用權人得請求排除或防止;因故意或過失侵害智慧創作專用權,就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並得依規定計算損害,如不易證明實際損害金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損害賠償。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得增至新台幣六百萬元。

原民會表示,近來經濟部所有的商標權申請,只要與原住民傳統智慧有關都會轉告原民會,與族名音相近、或涉及傳統智慧的申請案幾乎都被駁回。

 

網友應謹慎轉貼特定原住民圖案

黃居正建議,企業或創作者應避免使用原住民傳統智慧相關圖案、技藝、音樂或名稱;網友也應謹慎在臉書等網路社群轉貼特定原住民圖案,如果非用不可,為避免日後困擾,最好先向相關族群徵詢意見,不過,「缺乏對口單位,正是原創條例執行最困難的地方!」

黃居正舉例,卑南族藝人張惠妹三年前發行「阿密特」專輯,就使用卑南族古調音樂做曲目,發行前唱片公司積極詢問該向誰申請授權,卻找不到對口單位,最後還是由張惠妹生長的大巴六九部落開會決議,以部落名義將該首古調授權唱片公司先行使用。

原民會主委孫大川昨指出,這是全新的嘗試,落實上確有困難度,在保護原民權益與宣揚原民文化間必須取得平衡,才能雙贏,他強調:「這是兩面刃,很難,必須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