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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CF-TITV 原文會 原視新聞

【Ciwas Yamai(蔣淮薇)/ 許家榮 台北市】

2018年8月1號原住民族日,原民會主辦南島民族論壇,開幕典禮上,所屬舞團公開展演奇美部落「Pawali-Ciopihay舞蹈、歌曲」和「送靈祭歌」等3項已取得傳智專用權的樂舞,卻遭奇美部落族人指控,原民會未取得部落授權,就公開展演,引發相關抗議。雖然後續原民會,親自前往奇美部落溝通,也分別針對舞團跳錯部分,和未向奇美部落洽商取得授權一事,發出道歉聲明,但族人仍不買單,甚至最終選擇告上法院。

(聲音來源:奇美部落文化發展協會監事 Oloh Komo(蔡富榮)阿美族:
因為有這樣的法(原創條例),所以我們就很辛苦完成了這個申請案,希望說可以得到更多的尊重,而不是把部落的文化拿來沒有頭緒地展演,(專用權)通過完以後,原民會就說這個是可以合理使用,完全感受不到原創法的立法精神,在昨天(8/6)的言詞辯論中,原民會的律師團有提到就是,文化樂舞是要被使用才會推展,可是那個法的立意到底是什麼,是原民會說了算嗎)

原民會主張,南島民族論壇開場演出,屬於公益性質,按照《原創條例》第16條,除了非營利的個人與家庭,或為報導、評論、教育等必要使用者,其他正當目的,以合理方法使用,註明出處後,得以使用已公開發表的智慧創作。但部落族人認為,這項傳智專用權已歸屬部落,任何團體在進行公、私益展演前,都必須知會部落、取得授權;不過原民會委任律師指出,細看第16條,例外情況下的「合理使用」,當初立法理由,就是為了避免過度保護智慧創作,導致阻礙人類文化發展,因此明定在特定條件下,不構成專用權侵害,其中也沒有明定,以「權利主體同意」為使用前提。

(原民會委任律師 劉博文:
回到整個立法理由上面來看,一方面就是賦予專用權的保護,那另一方面卻是說,它要限制專用權的保護,這樣子的話本身在權利行使上,我們就必須要去注意到說,他可能在限制範圍內,不能夠去主張專用權,所以這個法條其實是來自於著作權法)

但奇美部落委任律師重申,《原創條例》開宗明義揭示,為了保護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促進原住民族文化發展,更是依照原基法精神制定,因此跟《著作權法》強調保障著作人的著作財產,同時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目的,有所不同。

(奇美部落委任律師 蔣昕佑:
它(傳智創作)有它自己的文化內涵在它不是只是像著作權法,一張圖一段文字等等之類的,因此我們這樣的權利 它的範圍,並不是只像著作權一樣,它保護的只像是表達而已,它(原創條例)是會保護到內部的內涵,就表示說今天這個的權利,跟著作權是不一樣,完全不能夠這樣子單純地相提並論)

由於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都須經過申請、嚴格審理,才能獲得中央核發專用權。以奇美部落「Pawali─Ciopihay歌曲舞蹈」為例,部落已在申請書中強調,希望透過部落授權同意,避免外界不當模仿、轉化挪用跟侵權等行為,另外,族人強調,「Pawali─Ciopihay歌曲舞蹈」只適合在嚴肅的部落歲時祭儀中表現,或以奇美部落為主體對外展演,否則就是對祖先不敬。因此奇美部落,也在申請書中特別明示。

(東吳大學科技暨智慧財產權法研究中心主任 章忠信:
我覺得可以分兩個部分,你如果從文化的角度來說,權利人他堅持要用在哪個地方,我們當然盡可能要去尊重他,但是如果是法律,我們就要回到條例裡面來看,從人格權 從財產權去分析它,到底有沒有違法)

(清大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洪淳琦:
事實上外界之前就是太多的使用,所以不是說只要使用,就可以促進文化民族的發展,而是要在以部落為主體,以這個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的,本人的創作者為主體,來加以使用的情況,才是能夠促進文化發展)

今年8月6號,雙方第一次在台北地方法院開庭,庭上並未特別著墨「合理使用」的範疇、目的跟方法,僅就提告方奇美部落,臨時追加被告進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