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申請案審議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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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原民經字第1040060919號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申請案審議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原民經字第1040060919號函訂定下達

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審查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以下簡稱智慧創作)申請案之審議會議,特訂定本要點。

二、智慧創作申請之審查,應由本會依申請案件遴聘(派)有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及原住民代表審議之;原住民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審議委員之人數五人至十一人,由本會依案件之性質定之。

三、 本會應建立智慧創作審議委員資料庫及名冊,並應考量審議委員與智慧創作之種類及內容之關聯性。

四、 審議會委員會議由代表本會之委員擔任主席,綜理審議會委員會議審議事宜。

五、 審議委員應親自出席審議會委員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審議委員應有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作成決議。審議之決議,應作成備具理由之審定書送達申請代表人或其代理人。

六、 審議會委員會議應於本會或其他指定地點召開之,並得至現場或其他指定地點實地勘查。

七、 審議會委員會議得依職權或依申請人之申請,通知申請人列席審議會委員會議說明,或為必要之實作,補送模型或樣品,或偕同至現場或其他指定地點實地勘查。

審議會委員會議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並表達意見。

八、 審議委員為無給職。但其非由本會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