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核發及管理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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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原民經字第10400609405號

 

 

訂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核發及管理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核發及管理作業要點」

主任委員 林江義

MayawDongi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核發及管理作業要點

(行政院公報內容請點此)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管理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以下簡稱專用權證書)之核發及換發,特訂定本要點。

二、智慧創作經准予登記時,本會應核發專用權證書。數人共同享有智慧創作專用權時,均核發專用權證書。

三、專用權證書之格式依本會公告之。

四、專用權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字樣。
(二)申請案號。
(三)智慧創作之名稱、種類。
(四)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名稱。
(五)智慧創作內容摘要。
(六)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號數。
(七)核發日期。
(八)「智慧創作之特徵、範圍及使用規則,應以智慧創作登記簿冊上智慧創作之說明為準」字樣。

五、前點專用權證書載明事項變更,致證書內容應予修改,本會應依申請或依職權核發新證書。

六、專用權證書滅失或遺失時,受核發證書之智慧創作專用權人應申述緣由向本會申請補發。
專用權證書毀損致不堪辨識時,受核發證書之智慧創作專用權人應檢具原證書向本會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