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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CF-TITV 原文會 原視新聞

【Ciwas Yamai (蔣淮薇) / Iku Lo’oh (張治平) 台北市】

全國第一件”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侵權案,12月1號在台北地方法院第三次開庭。因2018年原住民族日的南島民族論壇上,”傳智專用權”的核發主管機關原民會,基於文化交流公益性質,沒有事先取得奇美部落授權,[公開展演該部落所屬的3項傳智專用權,遭奇美部落抗議認為,此舉嚴重侵害傳智專用權與人格權。後續奇美部落委由律師團,向被告方原民會,請求國家賠償。經過前兩次開庭,原民會律師團提出抗辯,主張按照法院過去見解,這起勞務採購案求償對象,應是展演單位或承包廠商,而非機關;然而對此,奇美部落律師團表示,當天整體不當展演屬於”同一事實”,認為該承包廠商同樣與原民會構成”共同侵害行為”,因此追加被告。

(奇美部落委任律師 蔣昕佑:
因為我們一直認為說,其實這是原民會還有它所屬的,文發中心在展演 但是我們是到,原民會遞了書狀來之後,它裡面才有提到說承包商,事實上是文發中心在委外的舞團,那因此我們才會認為說,那既然如此的話 如果原民會要這樣抗辯,那承包商應該也會變成共同侵權行為人)

(原民會委任律師 李奇隆:
原民會還是有與奇美部落,友好解決的這個意願,那至於其他的問題,因為我們現在已經在司法的程序了,所以我們就不便再多做回應)

本件訴訟仍在處理前端程序爭議,法官表示,將待下次開庭,決定是否將該承包廠商,列為共同被告。此外原民會委任律師團補充,在”合理使用”的爭點上,回應奇美部落委任律師團,上次就原民會委託學者協助出版的傳智專用權申請作業手冊中,指出”在公部門可納編預算支付智慧創作專用權授權費的情形下,若在沒有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同意就利用智慧創作,難以認定構成合理使用”的說法,稱原民會援引地方制度法的”核定”定義,並未核定這本手冊,也解釋該手冊,主要介紹傳智專用權申請程序,若要談合理使用範疇,應回到母法原創條例與立法精神,去做判斷;不過奇美律師團表示,該手冊並非以單一學者名義出版,認為應屬於原民會的機關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