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認證標記授與及管理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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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原民經字第10400609402號

 

 

訂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認證標記授與及管理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認證標記授與及管理作業要點」

主任委員 林江義

Mayaw.Dongi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認證標記授與及管理作業要點

(行政院公報內容請點此)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授與及管理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認證標記(以下簡稱認證標記),特訂定本要點。

二、智慧創作經准予登記時,本會應授與智慧創作專用權人認證標記。

三、本會核發認證標記之圖式如下:

前項圖式,其圖樣尺度為:長十點二公分 x 寬五公分。

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得依實際使用需要調整其大小。

四、被授與認證標記之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得使用認證標記。

被授與認證標記之智慧創作專用權人所依法授權之被授權人,於授權期間內,得使用認證標記。

五、使用人應自行製作或印刷認證標記。使用認證標記時,應將第三點規定之圖式,連同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號數,完整標示於所使用物件
或文書之顯著部位。物件本身無法標示時,應在其包裝或容器上標示。無包裝或容器或不適宜標示者,以繫掛方法,或其他適當之方式標示。

六、被授與之認證標記,經本會依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撤銷或廢止者,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及被授權人不得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