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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布日期: 106 年 06 月 22 日
我國原住民族有其特有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等智慧創作(註 1),為尊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及保護原住民族智慧創作,專利申請案涉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者,避免審查過程中漏未審酌現有公開之先前技術(技藝),特訂定「涉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專利申請案處理原則」,供審查人員參考,並利審查觀點一致;審查人員於審查過程中藉由各種檢索工具儘可能檢索有無前案資料,並請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適時提供協助做為審查人員檢索資料之來源,以期共同協力保護原住民族智慧創作。
註1: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 3條:「本條例所稱智慧創作,指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
一、發明專利申請案早期公開審查時,僅就申請案之名稱、摘要、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內容中,檢視有無涉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 之特定名稱、詞彙或慣用語(原住民族之族名或部落名稱,如附件 1),有涉及之案件由聯絡窗口彙整清單後每 3個月以批次檔案知會原 民會。 |
二、發明及設計專利申請案涉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時,須發函請原民會提供相關先前技術(技藝)資料,惟審查人員已檢索到可據以核駁 該專利申請案之相關先前技術(技藝)時,則不在此限。發函附件為涉及該創作之專利文件申請本(發明為摘要及取得申請日之中文本; 設計為取得申請日之中文本)。發明專利申請案已公開者,提供公開本並以一般件發函;發明專利申請案未公開者及設計專利申請案,提 供申請本以一般件發函。(審查流程圖如附件2、3) |
三、新型專利申請案因屬形式審查,僅就申請案之新型名稱、摘要、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涉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特定名稱、 詞彙或慣用語部分處理,無須發函請原民會提供相關先前技術資料。(審查流程圖如附件4) |
四、發明、設計專利申請案初審審查人員已函請原民會提供相關先前技術(技藝)資料,再審查階段除有必要,原則上無須再請原民會提供;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審查人員如判斷涉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時,須請原民會提供相關先前技術資料。 |
五、審查人員於審查階段及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製作階段,函請原民會提供相關先前技術或先前技藝資料時,如已超過 1個月,原民會未為回覆 ,則逕依現有資料及檢索結果續行審查及製作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
六、涉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專利申請案,審查人員除審查相關專利要件(新型為形式審查要件)外,應於審查意見通知書(函)中一併 請申請人修正、刪除涉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特定名稱、詞彙或慣用語,或申復保留涉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特定名稱、詞彙或 慣用語的理由。 |
七、審查意見通知書(函)之法條依據,說明如下: (一)專利申請案之「名稱」涉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特定名稱、詞彙或慣用語,發明以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 4項暨專利法施行細 則第17條第4項規定;新型以違反專利法第 112條第3款暨專利法施行細則第45條準用第17條第4項規定;設計以違反專利法第126 條第2項暨專利法施行細則第51條第1項規定,「不得冠以無關之文字」通知申復、修正或刪除。 (二)發明及新型專利申請案之「摘要、說明書(專利名稱除外)或申請專利範圍」、設計專利申請案之「說明書(專利名稱除外)」 涉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特定名稱、詞彙或慣用語,以不帶法效通知申復、修正或刪除。 (三)專利申請案之「圖式」註記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特定名稱、詞彙或慣用語,發明以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 4項暨專利法施行細 則第23條第2項規定;新型以違反專利法第 112條第3款暨專利法施行細則第45條準用第23條第 2項規定,「除必要註記外,不得 記載其他說明文字」通知申復、修正或刪除。 |
八、專利申請案已無不准專利之理由,惟申請案之名稱、摘要、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仍有涉及或註記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特定名 稱、詞彙或慣用語,經通知申請人後仍未修正或刪除,如審查人員判斷申復無理由時,審查注意事項如下: (一)專利申請案之「名稱」涉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特定名稱、詞彙或慣用語,據「不得冠以無關之文字」為由,予以核駁。發 明以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4項暨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4項規定。新型以違反專利法第112條第3款暨專利法施行細則第45條準用 第17條第 4項規定。設計以違反專利法第126條第2項暨專利法施行細則第51條第1項規定。 (二)發明及新型專利申請案之「摘要、說明書(專利名稱除外)或申請專利範圍」、設計專利申請案之「說明書(專利名稱除外)」 涉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特定名稱、詞彙或慣用語,不得以申請人未申復、修正、刪除或申復無理由為由,據以核駁。 (三)專利申請案之「圖式」註記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特定名稱、詞彙或慣用語,據「除必要註記外,不得記載其他說明文字」為 由,予以核駁。發明以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 4項暨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 2項規定。新型以違反專利法第112條第3款暨專利法 施行細則第45條準用第23條第2項規定。 |
九、專利申請案涉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於函請原民會提供相關資料、核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函)、核准審定書(核准處分書)及新型專 利技術報告,由三層決行判發。 |
十、每 3個月為一期,由聯絡窗口定期將涉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已公告案件清單以批次檔案知會原民會。 |
十一、其他 (一)專利申請案件,基本上係對既有技術作改良,因此當申請人提出之專利申請案,確係對原住民族傳統技藝作改良而符合專利 要件(新型為形式審查要件)時,本局仍須依法授予專利。即便是採實體審查之發明或設計專利申請案件,專利審查過程中 ,尚難窮盡所能檢索所有文獻,甚至有些文獻並未被收錄於前案資料庫中。倘於此情況下所核准之專利,則須藉由公眾審查 制度(即舉發制度)或於法院侵權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提起無效抗辯補其不足。 (二)專利法上並無依職權撤銷專利之規定,而是須由第三人提起舉發,或對新型專利提出製作技術報告之申請。 (三)【函請原民會提供相關資料】之定型稿如附件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