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18 走進神話國
李維史陀在他的鉅著《神話學》裡,有這麼一段優美的文字:
「神話與音樂作品看起來像交響樂的指揮,其聽眾乃是沈默的演奏者。如果問作品的實在策源地在哪兒,回答必須是:它是無法確定的。音樂與神話學使人面對的,是潛在的物件,而只有它們的影子是現實的」。
「神話沒有作者」。
所以,每次的敘述,都是對原始文本的借用與修補。關於神話的敘述,就是用神話來繼承神話。
「人種誌的修補術(bricolage),有意識地承認了它的神話功能。但也是這種功能,同時使得哲學與認識論對中心的需求,顯得像一種神話學,也就像是一種歷史的幻象」。德希達進一步如此解釋李維史陀。
在不同時空下的詮釋中,原住民族群或部落的神話,都透過了修補術,成就為原來神話的合法變體。
每一個有權力的詮釋,都是修補的人,用「手邊現成的可用工具,而且這些工具並不是根據特殊的操作功能、也不是為了適應什麼而設計」。「必要的時候,他們也會毫不猶豫地對工具加以改動。一次嘗試幾個工具,哪怕它們來源與形式各異」(德希達,《人文科學論述中的結構、符號與遊戲》)。
這其實就是當年我在草擬原創條例子法-《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的時候,在專用權歸屬的要件中,所刻意夾帶的後設謎題。依該辦法,被認定享有專用權的智慧創作,固然如同著作權般,必須是附著於媒體的文化表現,而且「應具有世代相傳之歷史性」,不過,這個歷史,不一定要有絕對的時間長度,創作內容,也不需要具有不變或固定之成分。它們可以由主張權利的族群或部落,藉由各種方法、各種工具,包括目前對智慧創作的管領與利用狀態,來解釋、說明 (第23條)。我偷偷地希望,能夠透過原創條例這個世俗的工具,合法化原住民族對自己遺失或毀壞文本的現代修補。
我神話國裡的好朋友們,果真破解了這個謎題:
「古鄒語係為延續著神話思維、神授及神聖之意義,在充滿象徵性的語彙意涵中,藉著現今通用語言方式來重新詮釋,以試圖恢復及傳承。其一主要目的,除了維持過去充滿象徵性mayasvi儀式之再現歷史與記憶,讓過去的祖先經驗成為現在情感與能力的一部份;其二,讓現今既有的運作方式,賦予新的傳統意義和力量。」
「鄒族特富野社前以tohpxngx中文釋義稱之《戰歌》申請專用權,惟經耆老們再次討論tohpxngx為古鄒語,又須於今譯來做詮釋,故中文其含意較為貼近釋義tohpxngx,即《歷史頌》。」
—鄒族特富野社《歷史頌》專用權說明書公告版
在過去,原住民族被強勢語言與知識結構所宰制與凝視,主流社會的政客、人類學家、民族誌書寫者,是唯一有權力修補神話、確立神話的主體。於今,原住民族藉由手邊現成的法律工具,即原創條例,「重新發現了修補術的神話學效力」,「宣布放棄了對某種中心、某種主體、某種具特權地位的參照點、某種絕對源頭或某種元力做任何參照」,也從他者的魔咒中,解放了自己。
黃 居正 2018/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