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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令 |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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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核發及管理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核發及管理作業要點」 主任委員 林江義 Mayaw.Dongi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核發及管理作業要點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管理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以下簡稱專用權證書)之核發及換發,特訂定本要點。 二、智慧創作經准予登記時,本會應核發專用權證書。數人共同享有智慧創作專用權時,均核發專用權證書。 三、專用權證書之格式依本會公告之。 四、專用權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字樣。 五、前點專用權證書載明事項變更,致證書內容應予修改,本會應依申請或依職權核發新證書。 六、專用權證書滅失或遺失時,受核發證書之智慧創作專用權人應申述緣由向本會申請補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