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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CF-TITV 原文會 原視新聞

Ciwas Yamai(蔣淮薇)/uliu(郭亞文) 臺北市】

為了奇美部落傳智專用權疑遭侵權案,進入到最後的言詞辯論階段,十幾位族人特地北上聲援,堅定捍衛部落一貫立場

奇美部落阿美族傳統智慧專用權代理人Kacaw Mayaw(鄭志貴)說:「因為奇美部落的歌舞常常被扭曲、竄改或是濫用,讓部落已經沒有找到著力點,所以我們一直到現在堅持就是說,我們該保護最重要的祭典、最忌諱的祭典。」

正因為2018年8月1號南島民族論壇上,主辦方原民會委託原文發中心,由他們跟人力派遣公司簽約的娜麓灣樂舞劇團,展演3項屬於奇美部落所有的傳智專用權,但過程中卻未先取得部落集體授權,恐已涉及侵權行為,也讓奇美部落決定依照國家賠償法及原創條例特別侵權行為,請求300萬元損害賠償。不過原民會抗辯指出,整起事件是由優利公司產生的爭議,且舞團不是公務員,既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也沒有行政職責,主張本案與國家賠償無關。

奇美村長Tamod Fayo(蔣國雄)說:「奇美部落所申請專用權的歌舞,是在我們祭典時拿出來跳,平常是沒有在跳這個,畢竟還是有一些規定跟禁忌,那他們這樣把我們在祭典中重要的歌舞拿去外面做宣傳,也沒有知會部落,當然對部落有很大的傷害。」

原民會綜規處長Yapasuyongʉ.Poiconʉ(雅柏甦詠.博伊哲努)表示:「當時舞團在表演的時候,我們的司儀有用中英文很慎重地介紹說這個是奇美部落的樂舞,優利舞團也做過一些田調沒有做任何地改變,在這樣的場合它不是營利場合,所以我們這樣的行為並沒有對奇美部落造成任何損害,也符合原住民族傳智條例第16條所指的這個合理使用。」

然而對此,奇美部落委任律師並不認為,因為原創條例的設立初衷正是出於「文化尊重」,且得以讓各族群「溯及式」保護部落集體文化結晶,與著作權法中為了保障「私有財產權」市場目的大不相同。

奇美部落委任律師蔣昕佑認為:「原創作條例事實上,它跟著作權法一開始的法理設計就完全不一樣,著作權法某種程度上是在保護私有財產權市場,但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它是早已存在亙古流傳,而且可能早已被大家給誤用習慣,所以我們才特別地去設一個法律保護它。」

由於這是國內首宗「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相關訴訟,極具指標意義,最終法官諭知全案辯論終結,將於3月11號宣判,屆時關於本案最大爭點「合理使用」範疇,也將會有更明確的定義。